1 讲座介绍 2022年6月2日, UIBE阿波罗股权投资俱乐部“灯塔讲师计划”第五场活动顺利举办。我们邀请到了贸大2001级法学本科校友,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凯国律师作为主讲嘉宾。从业十余年来,周凯国律师深耕诉讼方向,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境内外商事诉讼仲裁、金融证券合规和基建能源。周凯国律师以《私募股权投资的那些“坑”——漫谈争议涉讼风险》为讲座主题,入情入境地向校友们分享了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涉及诉讼风险的多发领域,介绍了对赌协议、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相关的典型争议及法律风险和处理方式。本次活动以线上腾讯会议的形式开展,俱乐部50余位校友参与了本次活动。 2 内容分享 周凯国首先对讲座主题的切入点进行了说明,即从法律风险角度探讨私募股权投资,随后分享了自己的深耕法律诉讼行业的职业历程,并表示希望帮助校友们更加了解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涉及诉讼风险的多发领域。 周凯国从对赌协议、股权代持、名股实债三个板块展开分享。 在对赌协议板块,周凯国以对赌协议与Earn-out的概念对比引入讲解,并分别剖析龙发制药与股权投资者的对赌协议案例、神开股份收购杭州丰禾时采取的Earn-out动态调整及回购优先的措施,得出结论: 01 对于易受国家政策影响、不确定较大的行业如医药等行业,对赌失败几率较大,且并非投资者可选的最恰当估值调整机制; 02 通过或有对价支付及回购优先的安排,神开股份在收购过程中享有明显的主动权;有效避免了高估值对赌失败后再追索业绩补偿的后顾之忧,有效降低资金投入风险。 可见,Earn-out不仅可以产生对赌协议的效果,并可以通过实时调整交易对价且分期支付的方式有效避免资金投入风险,使投资者提高掌握投资款的主动权。同时也需注意,为最大限度发挥该机制的作用,投资者需要根据估值风险、目标公司管理层对目标公司的作用、行业发展周期及特征,确定相匹配的支付安排。 周凯国从不同维度分类,介绍了各种常见的对赌协议,并结合相应案例分析了其对应的风险。 法院和仲裁委对对赌协议的认可情况的有一个发展历程,到了“后‘九民纪要’时代”,对赌协议的效力被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但在实际履行层面仍存在难点:请求回购股权存在难点、请求现金补偿的“税后利润”指代为何?请求现金补偿的诉讼时效(除斥期间)?请求现金补偿是否需要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周凯国建议,签订对赌协议应: 1.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签订对赌协议 2. 让目标公司进行担保 3. 将必要的程序性文件作为协议附件 4. 争议解决方式以仲裁为优先 随后,周凯国展开本讲座的第二个板块——股权代持。简单概括相关概念后,周凯国引入法条和案例,解读了该板块容易存在风险的方面: 01 实际股东的显名引起的纠纷,讲解了公司的人合性问题; 02 VIE架构下的股权控制,上市过程中,VIE架构可能存在一定风险使得上市不成功。 最后,进入讲座的第三个板块——名股实债。相较于对赌协议(不确定性的、有附加条件的),名股实债的特点是,其规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图 名股实债的两大系列四种模式 周凯国认为,上图中更推荐前两种方式。且在名股实债投资中,固定收益与利润分红难以兼得,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建议在名股实债协议以外另拟定担保协议,一定程度上实现风险对冲。 名股实债案件中,“股”和“债”的判断往往是焦点问题。法院判断的基础是当事人真实的交易目的。(“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摘自2017年11月最高法院民二庭第五次法官会议纪要) “股”和“债”的判断标准的参考维度: 1. 是否约定固定收益 2. 是否约定股权回购条款 3. 是否约定担保措施 4.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 5. 是否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形式股东) 6. 受让方是否参与公司治理(实质股东) 3 互动交流 分享后的问答环节,周凯国律师就“对赌协议中特定条款是否有效”、“公司是否需要进行工商变更”、“对赌协议的附件设置”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结语 灯塔讲师计划第五场活动圆满举行。周凯国律师结合丰富的法条和案例,分享了对赌协议、股权代持、名股实债相关的典型争议及法律风险和处理方式,为大家带来启发和思考。未来,阿波罗俱乐部将发光发热,继续邀请优秀的校友们参与灯塔讲师计划,聚焦行业洞见,我们不见不散!